9.严格执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政策。合理确定产业集聚区起步区、发展区和控制区范围,既满足近期发展的用地需求,又为长远发展留足空间。合理配置新增建设用地,优先满足产业集聚区用地需求。严格产业集聚区土地使用管理,提高入驻项目的单位土地投资强度和容积率。按照规划统一建设生活服务设施。入驻企业除特殊需要外,原则上都必须建设多层标准化厂房。对投资强度和建设标准达不到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的,一律停建或限批。对低效使用的建设用地,实行政府主导下的流转制度,促进企业优进劣出。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闲置2年以上的建设用地依法予以收回。
10.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综合运用土地、规划、环保、项目准入等手段,严把入驻企业审核关,杜绝高能耗、重污染的低水平项目进入集聚区。完善入驻企业激励约束机制,将入驻企业的管理、效能与兑现优惠政策挂钩。严格执行国家环保产业政策,切实按照“三同时”原则,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努力实现清洁生产。对进入产业集聚区的三类工业项目,必须采取生态隔离措施。加大既有项目的环保治理力度,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优化集聚区物流和能流,实现资源利用最大化和废弃物排放最小化。
11.鼓励建设创新研发机构。支持产业集聚区依托现有基础和优势产业,建设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发展创业中心、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孵化中心等各种创新载体。支持国内外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大公司、大集团在集聚区内建立研发中心。在研发经费、住房补贴、家属随迁等方面提供优惠政策,支持产业集聚区重点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对产业集聚区内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政府优先采购。
四、加强支持扶持
12.设立专项扶持资金。产业集聚区内企业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中,其当年增幅超过全市或县区财政收入平均增幅的部分,3年内按入库本级数额的一定比例由市、县区财政分别设立专项扶持资金。充分利用工业结构调整和高新技术产业化资金、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服务业引导资金等政府性资金,积极支持产业集聚区发展。
13.实行重大项目优惠。对投资在5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和投资在3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内资项目以及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项目进入集聚区,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优惠政策;对鼓励类重大项目,企业设立和基本建设阶段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包括土地登记费、文物勘探费、市政设施配套费、人防建设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地籍测绘费、新型墙体材料基金、房屋登记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防雷监测费、图纸审查费、建筑市场交易中心收费、工程档案资料整理费、房屋勘丈测绘费等经营服务性收费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均按国家规定标准减半征收,总投资超1亿美元或5亿元人民币的项目实行零收费。对投资鼓励类项目的企业,注册资本在1000万美元或5000万人民币以上的,在设立过程中发生的工商登记和验资费,由同级财政全额补贴。优化资源配置,重点保障产业集聚区重大项目用地、用电、用气、环境容量等需求。对财政贡献较大的企业,在银行流动资金贷款上可由受益地方财政适当给予贷款贴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