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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并政发〔2009〕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8〕27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业就业工程的意见》(晋政发〔2008〕22号),做好我市促进就业工作,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明确目标任务,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工作责任 
  (一)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方针,努力创造公平就业环境。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开展劳动力资源状况调查,结合实际制定促进就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在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就业援助等方面制定具体措施,努力实现经济发展与促进就业良性互动、社会就业更加充分的目标。
  (二)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多渠道增加就业岗位。继续强化经济结构调整,努力实现深化改革、促进发展、结构调整与扩大就业的有机结合。全面落实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以及加快服务业发展等一系列有利于促进就业的政策措施,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和第三产业有序发展。鼓励和规范灵活就业形式,广开就业门路,拓宽就业渠道,统筹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失业人员就业工作。
  (三)实施创业就业工程,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完善支持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政策体系,建立健全政策扶持、创业服务、创业培训三位一体工作机制。加强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简化程序,规范操作,提高效率,增加融资渠道,放宽市场准入限制,加强信息服务和创业意识教育,转变就业观念,营造自主创业的社会环境,使更多的劳动者成为创业者。
  (四)积极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进一步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公共就业服务,广泛开展技能培训和就业见习,提高高校毕业生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和创业。
  (五)加强失业调控,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各县(市、区)在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要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处理好宏观调控与增加就业岗位的关系,妥善做好相关人员安置工作。建立健全失业预警制度,对因国内国际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就业的行业和企业以及失业问题突出的困难地区、困难行业,制订失业调控方案,实施失业预防、调节和控制。实行裁员报告制度,凡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减员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需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中央、省属用人单位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并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市属用人单位要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其他用人单位要向所在地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书面报告,经同意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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