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市道路无障碍建设和改造
1.市区、县城和中心乡镇新建、扩建和改建道路的人行道,在交叉路口、街坊路口、单位出入口及人行横道等处,坡化设置率达100%,并符合《城市规范》技术要求。城市人行道及人行横道各种路口坡化改造率(含新建率)不低于60%。
2.市区、县城、中心乡镇新建、扩建、改建的主干道及商业街、步行道等人行道,应设置行进盲道和提示盲道;公园、广场、重点公共建筑的就近地段及主要出入口设置行进盲道和提示盲道,并符合《城市规范》技术要求。
3.新建、扩建、改建和已建城市道路主要位置的人行横道,设置、增设过街音响信号装置,人行横道的安全岛按《城市规范》技术要求设置。
(二)公共建筑设施无障碍建设与改造
1.新建、扩建、改建的办公建筑、商业服务建筑、文化纪念建筑、观演体育建筑、医疗建筑、学校与园林建筑、室外公共厕所、加油站、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各类公共建筑无障碍设施建设率达到100%,并符合《城市规范》技术要求。
2.对已经建成的各类公共建筑的服务设施进行相应的无障碍改造,其中政府办公建筑、医院、广场、城市公园、大中型商场、加油站、高速公路服务区无障碍改造率不低于60%;文化馆、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纪念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无障碍改造率不低于50%;饭店、宾馆、邮政、电信、银行、室外公共厕所无障碍改造率不低于40%;职业技术学院、中小学、托幼机构建筑无障碍改造率不低于20%。以上无障碍改造主要内容为:建筑物出入口坡化处理,停车场设置无障碍停车位,在显著醒目位置设无障碍标志,大型场所设置无障碍行进路线图,医院、公园、邮政、电信、银行等公共服务建筑设低位服务台、窗口、电话,宾馆、饭店有一定数量的无障碍客房,文化观演建筑、体育建筑设轮椅席位。
(三)公共交通设施无障碍建设与改造
1.扩建、改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使其实现无障碍化,符合《城市规范》、《铁路旅客车站无障碍设计规范》等技术要求。
2.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设置乘客出入口水平通道及轮椅席位,满足残疾人的需要。
(四)特殊设施无障碍建设与改造
1.新建、扩建、改建特教学校、福利企业、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养老机构、老年人服务设施应实现无障碍化,符合《城市规范》、《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老年人规范》、《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无障碍标准》等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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