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鲁卫规财字[2009]14号)
各市卫生局、纠风办、物价局、工商局、药监局,大企业卫生处,省(部)属医疗机构:
现将卫生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意见〉的通知》(卫规财发[2009]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实行政府主导、以省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是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继续和深入,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医药购销秩序,保证药品质量,降低药品虚高价格,降低采购成本,实现全省医疗机构“同药同价”的目标。特别是以政府为主导,便于处理好药品生产企业、流通企业、医疗机构和人民群众之间的利益关系;实行网上采购,增强了工作的公开、透明和高效性,便于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是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重要举措。各市、各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学习领会国家和省里文件精神,明确有关政策规定,准确把握有关工作要求,切实把这件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抓好。
二、明确工作职责,全面实行药品集中采购工作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以省为单位组织开展。全省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所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全部参加以省为单位的药品集中采购。按照国家要求,省里将在今年上半年建立全省统一的非营利性的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制定药品集中采购目录,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药品,实行公开招标、网上竞价、集中议价和直接挂网(包括直接执行政府定价)采购。各市的工作重点是,加强对本辖区内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和配送企业药品供应等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各市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不再组织药品采购工作,上一轮招标周期已完成的,可延期执行上一轮药品中标价格。下半年医疗机构临床用药纳入到省药品集中采购目录内。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涉及多方面利益的调整,政策性强,实施难度大,为加强全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组织领导,省里将成立全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并设立专门的工作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各市要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工作分工,抓好工作落实,要建立协调机制,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推动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