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卫生厅人感染猪流感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传染病防治法》,发现可疑病例及时向当地疾控机构报告,并认真做好初步诊断、治疗、转诊工作。
  ⑺严格转诊制度,严禁不具备传染病诊治条件的医疗机构尤其是基层医疗单位留治相关患者。
  ⑻任何人发现疑似人感染猪流感病例时都应及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线索。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根据有关线索追踪可能的感染者,及早发现病人和密切接触者并实施隔离措施。
  ⑼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及时与当地畜牧、检疫部门联系,了解情况,通报信息,切实掌握疫情动态,做好疫情的预警预报。
  ⑽各级卫生部门要加强与国际和其他省市的沟通联系,全面掌握疫情信息。
  2.应急主动监测
  当我省有猪流感疫情或人感染猪流感疫情时,疫情所涉及的县(市、区)、乡、村三级要迅速建立起布局合理、覆盖全面、协调一致、信息畅通的应急监测网络,在疾控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各相关部门由专人每天到辖区医疗机构或社区主动搜索不明原因肺炎病例、人感染猪流感疑似待排病例。
  ⑴启动条件:发生以下三种情况之一,相关地区应立即启动人感染猪流感应急监测工作。
  ①发生猪流感疫情。
  ②出现人感染猪流感待查病例、临床诊断或确诊病例。
  ③毗邻接壤国家或地区发生猪流感疫情或人感染猪流感疫情。
  ⑵监测范围确定及监测时限
  ①发生猪流感疫情后,在当地畜牧部门划定的动物疫区范围所涉及的或所属的县(市、区)疾控部门应立即开展应急监测工作。在当地畜牧部门宣布动物疫情解除且所有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解除时,如监测范围内未出现人感染猪流感待查病例(或预警病例)、疑似病例、临床诊断或确诊病例,应急监测工作即可结束,转入常规监测。
  ②人感染猪流感待查病例(或预警病例)、临床诊断或确诊病例与病、死猪有明确联系,或与确诊的猪流感患者有密切接触并出现流感样症状或肺炎症状,在病、死猪涉及的县(市、区)开展应急监测工作。监测工作自最后一例病例治愈(或死亡)、所有密切接触者解除医学观察、动物疫区解除后,转入常规监测。
  ③出现聚集性人感染猪流感待查病例(或预警病例)、临床诊断或确诊病例,经调查病例间有流行病学联系,在病例发病前7天至隔离治疗(或死亡)期间,曾经居住、工作、生活、学习、诊治等可能出现传染的地区或场所开展应急监测工作。监测工作自最后一例病例治愈(或死亡)、所有密切接触者解除医学观察后,转入常规监测。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