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分为一般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和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一般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是指技术先进、实用,实施后能产生一定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是指经认定符合产业发展需求,技术领先、适用,实施后能形成规模,能产生重大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成立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委员会,对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进行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经认定为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可获得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支持。
第十条 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联合建立科技成果转化的中间试验基地,促进研究阶段的样品、样机和其他形式的成果转化为能够应用于生产实践和形成规模生产的产品。
中间试验包括:
(一)样品、样机的设计定型试验;
(二)批量生产的质量稳定性试验与优化参数再现性试验和可靠性试验;
(三)生产、检测、维护、安全等技术操作规范化试验;
(四)新旧生产系统接合部技术协调试验(含原材料、能源介质、辅助工具系统等系统适应性试验);
(五)农、林、牧、渔新品种、新技术的试验场地试验或者小面积、区域性试验。
第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根据有关规定,建立或者联合建立示范性生产线或者工业性试验基地,建立或者联合创办技术创新组织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二条 中间试验基地、工业性试验基地、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和各类技术创新组织所进行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享受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经认定,可列入市专项资金支持计划。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在信贷方面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增加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