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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重大科技创新专项计划的意见

  (三)项目单位应具有较强的资本放大能力,自筹经费一般应为专项资助经费的五倍以上。

  (四)项目应具有良好的产业化条件和市场前景,能在1-2年内形成生产能力,3-5年内形成较大产业规模。

  产业化项目应同时符合上述四项条件。

  四、重大科技创新专项计划的实施管理

  (一)建立“公开、公平、公正、规范”的专项计划评审制度。从信息发布、项目申报、项目审理、咨询论证、审核批准等各个环节,实现对专项计划的规范化、制度化管理。

  (二)按照“成熟一个,实施一个”的方式,通过项目招标或企业申报等形式组织项目,经专家评审论证、联席会议审核、市政府审批等程序,确定项目立项实施。

  (三)市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做好对项目实施的监管工作。项目完成后,由市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和绩效评价。

  五、重大科技创新专项计划的资金管理

  (一)市财政根据专项立项情况,每年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对产业化项目的扶持方式为政府投资、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

  政府投资是指专项资金作为国有资本投入项目单位;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的方式;以银行贷款为主投资的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的方式。

  (二)专项资金采取一次预算、分期拨付的方式。在项目完成验收前拨付总资助额的90%,其余10%在验收合格后的20个工作日内拨付。首期拨付额度一般不超过总资助额的30%,后续资金根据计划合同确定的项目进展阶段、自筹资金到位情况,在对项目进度及资金情况进行阶段评估的基础上分期拨付。

  (三)专项计划项目资金实行专户管理。项目单位应在基本结算开户银行设立“重大科技创新资金专户”,并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规范。

  (四)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项目单位收到的无偿资助资金,在项目完成前,暂计入专项应付款。项目完成并验收合格后,属于按规定准予核销的部分,报经批准后冲销拨款;其余部分应作为国家投资,在资本公积金中单独反映。收到的项目银行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冲减财务费用。

  (五)对项目执行中的资金使用情况,由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委托有资质的专业咨询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出具财务审计报告。市财政局、市科技局等部门要组织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的结果作为专项资金拨付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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