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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重大科技创新专项计划的意见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重大科技创新专项计划的意见
(南府发〔2009〕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为鼓励和支持企业自主创新,集中力量在应用技术领域实现重点突破,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增强我市重点产业核心竞争力,加快实施南宁市重大科技创新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特制定本意见。

  一、实施重大科技创新专项计划的目的和意义

  按照创新型城市建设总体目标和任务,通过实施专项计划,引导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引进新产业领域创新项目及研究机构,完善创新体系建设,增强优势企业掌握自主核心技术的能力,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产业新增长点,带动相关产业实现跨越发展。力求实现企业创新主体地位进一步提升、重点产业核心竞争力进一步加强、产学研结合的创新机制进一步完善、参与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研发能力进一步提高、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支撑作用进一步增强。

  二、实施重大科技创新专项计划的原则

  (一)自主创新的原则。为快速增强我市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专项计划所支持的项目应为通过原始性创新、集成创新或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所形成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科技创新成果。

  (二)产业化的原则。为快速提升我市重点产业的核心竞争力,专项计划的实施要以推进重大核心技术突破和重大创新成果实现产业化为目标。

  (三)政府主导的原则。专项计划属于由政府主导实施的一项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促进经济快速发展的重点工程,因此在支持领域和优先方向的确定、项目遴选等环节应由政府主导组织。

  (四)管理规范的原则。专项计划的运作和管理,应建立完备的工作程序和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实现“公开、公平、公正、规范”。

  三、重大科技创新专项计划的实施条件

  (一)由市政府确定并安排财政投入的项目单位,应在我市优势产业和预期重点产业中,拥有自主知识产权、重大自主创新技术的产业化开发项目。

  (二)项目单位应是具备相应技术研发能力的企业,或是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结合的实体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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