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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徐政办发〔2009〕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省政府办公厅苏政办发〔2009〕31号文件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需由主要负责人签发。主要负责人长期外出(半年以上)的,应由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

  二、几个部门联合报请市政府审批的事项,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主办部门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市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会签后报市政府研究决定。

  三、报送市政府的请示事项应一事一报,报告中不得以工作建议等形式夹带请示事项。

  四、各地、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各地、各部门不得将报请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市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个别事项和确需直接报送审批的敏感涉密事项、重大突发事件以及部分涉外事项除外。

  五、各地、各部门需要请示市政府的事项,要给市政府留出足够的研究、决策和办理时间。紧急公文应实事求是地标注缓急程度。自公文送达之日起,一般事项应留出不少于14个工作日的办理时间,确需14个工作日内答复的,标注为“急件”;紧急事项应留出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办理时间,确需7个工作日内答复的,标注为“特急件”;对特别紧急的事项,应注明时限要求,并事先与市政府办公室沟通说明。急件、特急件应由主办单位指派工作人员直接送达市政府办公室,不要通过交换渠道报送。

  六、市政府领导同志明确要求地方或部门办理并报告办理结果,及批请地方或部门负责人研究提出处理意见的批示件,各地、各部门应抓紧办理,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报市政府,急件、特急件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较长时间反馈办理情况的,要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办公室说明原因,并每周报告一次办理进展情况。市政府领导同志批请地方或部门负责人“阅”、“参阅”、“参考”等参阅性文件,可以不单独行文回复,重要事项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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