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局关于印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若干财税政策》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局关于印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若干财税政策》的通知
(津财企一〔2009〕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应对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帮助我市中小企业克服困难,努力保持经济较快发展,根据有关财税法律法规,我们拟订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若干财税政策》。已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若干财税政策

二00九年一月二十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若干财税政策》的通知

  为应对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努力解决我市中小企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根据有关财政税收法规,制定如下财税政策:
  一、中小企业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科技创新、技术改造、资源综合利用等项目,可按规定享受有关财政资金的支持。中小企业产品属于国家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范围,同时又符合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享受增值税免征、即征即退或减半征收等优惠政策。中小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二、中小企业固定资产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在不超过40%范围内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其它加速折旧方法。
  三、纳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四、中小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五、中小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