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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展和改革委会等部门关于扶持服装鞋帽玩具等行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1. 对投资服装、鞋帽、玩具等行业的项目,依据相关政策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安排用地。

  2. 对投资服装、鞋帽、玩具等行业的项目,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折合外资150万美元),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并且项目在政府核定的合理建设工期内提前建成投产的,按工期提前的时间,财政给予一定资助;延迟3个月以上建成投产的(除遇不可抗力因素外),原则上不享受该款规定的优惠政策。

  3. 以租赁方式使用各产业集聚区标准化厂房、租用期限在15年以上的,应按合同约定一次性或分年度缴纳租金。从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前三年租金由财政部门等额予以资助。

  (三)行政规费优惠政策

  1. 对生产性设施建设期间一次性发生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含各项社会保险费和资源补偿类收费),除中央及省应收部分外,减按70%征收;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500万元人民币(折合外资220万元美元)以上的投资企业,减按50%征收。凡超过政府核定合理建设工期3个月以上建成投产的,应追缴享受此项优惠政策所减免的规费。

  2. 对投资企业应缴纳的各种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含各项社会保险费和资源补偿类收费),除中央和省应收部分外,自投资建设之日起3年内免收。

  (四)其他优惠政策

  1. 对企业的用工培训,由政府给予支持。对企业招用本市农民工的培训,市劳动、农业、扶贫等部门可将其列入洛阳市“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计划”、“阳光工程培训计划”和“雨露计划”范围。对企业招用的本市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培训,可纳入“洛阳市下岗失业人员技能培训计划”范围。

  2. 企业招收外地员工的子女就学按《洛阳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07年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通知》(洛教基〔2007〕82号)执行。

  3. 对地方财政的贡献达到《洛阳市高层次人才住宅楼入住有关问题的规定》(洛办〔2007〕95号)文件规定标准的企业高层次人才,可享受高层次人才住宅楼相应的优惠政策。

  4. 对出口企业积极争取河南省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和洛阳市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的扶持,在报关、报验、外汇核销、出口退税等方面提供便捷服务,对企业出口货物运输优先保障。

  5. 鼓励企业大力发展“名牌”产品。对荣获“河南省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按照《洛阳市争创名牌奖励办法》(洛政〔2006〕10号)文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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