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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展和改革委会等部门关于扶持服装鞋帽玩具等行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展和改革委会等部门关于扶持服装鞋帽玩具等行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洛政〔2009〕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扶持服装鞋帽玩具等行业发展的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来投资我市服装企业优惠政策的意见》(洛政〔2007〕126号)同时废止。

洛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四月三日

关于扶持服装鞋帽玩具等行业发展的意见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商务局、
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日)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对外开放的政策环境,推动我市服装、鞋帽、玩具等行业的发展,促进就业再就业,加快和谐社会建设,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在洛阳境内投资服装、鞋帽、玩具等行业的投资项目及我市现有的服装、鞋帽、玩具等行业的企业,其它来洛阳投资建设劳动密集型产业项目的境内外投资企业享受《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劳动密集型产业发展的意见》(洛政〔2007〕145号)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二、优惠政策

  (一)财税政策

  1. 凡来洛阳投资服装、鞋帽、玩具等行业的境内外客商,一次性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折合外资150万美元)以上并在我市设立独立法人企业的,自项目投产之日起连续3年由产业优化资金对企业给予资助。

  2. 对我市现有规模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企业,从2009年起,连续3年由产业优化资金对企业给予资助。

  3. 对在我市辖区内开设具有我市自创品牌产品的专卖店给予扶持。自专卖店开业之日起(专卖店一次性投资不得低于20万元),由财政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基础,洛阳市区按每月上浮800元、县(市)按每月上浮500元对每个店面给予补贴,连续补贴2年,店铺关张则停止补贴。

  (二)土地使用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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