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将社区文化中心、社区活动室等纳入社区服务用房,列为规划控制的重要内容。做好社区文化中心、社区活动室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工作。
三、落实各项优惠政策
(七)目前已改制文化单位或新注册文化企业,按规定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参照河南省《关于进一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和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豫发〔2008〕22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若国家出台新的文化税收优惠政策,按照新政策执行。
(八)对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单位,从农村居民用户取得的有线电视收视费、安装费收入,2010年12月31日前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2010年12月31日前,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并报财政部、税务总局批准,免征营业税,期限不超过3年。
(九)对我市列入改制的文化企业,允许企业在名称中保留原有的“厂、院、所”等冠名形式(重名的除外)。允许股东以净资产作为出资,一次性出资难以到位,用土地、房产等作为注册资本(金)的,允许分期出资在2年内到位(货币出资应达到注册资本的30%)。
(十)允许投资人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评估作价出资组建文化企业,非货币性财产作价入股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超过70%。
(十一)经营范围中涉及的行政许可项目,在改制前已经取得相关许可证件且许可证件在有效期内的,申请改制登记时,不再重新办理审批手续,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重新审批的除外。
四、做好劳动保障和人员分流安置
(十二)完善转企改制文化单位的社会保障政策。按照《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省直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中人员分流安置和劳动保障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6〕63号)规定的享受退休(含提前退休)政策、参加养老保险、养老金调整、5年过渡期退休人员补贴计算等,基准时间由“2006年6月30日”调整为“改革方案批准之时”。各相关单位在做好社会保障政策衔接的同时,应结合实际,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解决好企业与事业单位退休待遇差问题。
(十三)对转制时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在与本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以提前离岗,离岗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基本待遇不变,单位和个人继续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按企业办法办理退休手续。转制时,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与在职职工全部签订劳动合同。职工在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转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转制后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
三十三条的规定办理。转制后根据经营方向确需分流人员的,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
四十条、第
四十一条、第
四十二条规定处理劳动关系,对符合支付经济补偿条件的,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转制企业要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对提前离岗人员所需的基本待遇及各项社会保险费、分流人员所需的经济补偿金,可从评估后的净资产中预留或从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中优先支付。净资产不足的,财政部门也可给予一次性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