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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文化产业发展和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扶持意见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文化产业发展和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扶持意见
(洛政〔2009〕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全市文化体制改革,加快文化产业发展,推进特色突出的文化强市建设,提升我市文化软实力,根据国家、省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发展文化产业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扶持意见。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一)市财政设立文化产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每年安排1500万元,用于推进文化体制改革、支持文化产业项目建设和文化企业发展,扶持发展前景好、市场竞争力强的文化产业项目和优秀文化企业。各县(市、区)也要结合本地实际,设立一定规模的文化产业发展专项基金,用于支持文化产业发展。

  (二)组建市文化产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市财政先期注入一定的启动资金。积极吸收社会资本,多渠道融资,重点投资有前瞻性的文化产业项目,在全市文化产业发展中发挥引导作用。

  (三)国有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后,财政继续给予扶持。转制后,原有的事业费仍按原渠道继续拨付,保持5年不减,以增强转企文化单位的市场竞争力,推动文化体制改革的深化;5年后视情况另定。原事业编制内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中由财政负担部分,转制后继续由财政部门在预算中拨付。为确保转制工作顺利进行,同级财政可一次性拨付一定数额的资金,主要用于资产评估、审计、政策法律咨询等。

  (四)为扶持专业艺术表演团体发展,活跃和丰富广大人民群众文化生活,市、县两级财政采取补贴方式,保障重点艺术表演团体的演出服务。按照我市政府购买文化服务的相关管理办法,市级艺术表演团体每年为全市城乡群众和驻洛部队提供非营利性演出,市财政给予一定补贴,并做到补贴额度逐年增加。各县(市、区)要出台相应政策,支持本级艺术表演团体下乡入村为群众演出,本级财政补贴视各县(市、区)人口多少,每万人每年政府购买补贴场次不得少于2场,并列入年度考核指标。

  二、科学安排文化用地

  (五)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优先安排重点文化产业项目用地计划指标,保障文化产业项目用地。对文化产业用地提前介入,跟踪服务,提高办事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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