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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改进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完善协调推进机制意见(试行)的通知

  13.强化市重点办督导协调职能。市重点办的主要职责是:(1)负责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重点项目管理的具体政策、措施和建议;(2)组织进行项目比选,提出上报省重点项目和市重点项目初选名单;(3)对市重点项目的前期工作、要素保障、建设进度、外部环境等情况进行全面督导;(4)加强对重点项目招投标的管理,依法对重点项目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5)负责全额财政投资省、市重点项目或参照类项目开工报告书的办理工作,督促业主在具备开工条件后,及时办理开工核准手续;(6)负责对已办理核准开工手续项目的竣工备案工作;(7)及时协调解决市重点项目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8)准确、及时、全面地掌握市重点项目建设情况,定期向市政府汇报;(9)配合做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重点项目工作。

  14.强化重点项目建设责任制。各分管副市长是辖区内市重点项目建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分管领域内市重点项目的前期工作和具体实施。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项目隶属关系为市重点项目主管单位,其主要领导是辖区内所属市重点项目建设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重点项目的法人单位选择、手续办理以及建设进度、资金落实等工作由项目主管单位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市有关职能部门对重点项目的选址、规划许可、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建设环境等方面负责。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劳动保障、环保、交通、公路、建设、林业、水利、文物、铁路、电信、电力、地质、地震、人防、消防等部门,分别对涉及本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支持保障工作负责。项目法人单位对资金落实、招投标、建设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方面全面负责。每年年初,各项目主管单位就各自责任分别向市政府递交年度目标责任书。

  15.坚持重点项目建设例会制度。在坚持每周重大项目协调例会基础上,市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每月定期召开办公会,听取全市重点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和重大专题工作推进情况汇报,分析研究建设中出现的各类突出问题,有针对性进行分类指导和安排部署。

  16.完善重点项目配合联动机制。全面推行市级领导包干督导制,对所属项目定期进行现场督导。市重点办要加强对项目的督导工作,对问题特别严重的项目,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联合督导,必要时驻地督导。建立健全重点工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配合联动、项目督导制度。市重点办要做好重点项目进展情况的跟踪、服务工作,与市优化办、绩效办等部门配合联动,对工程建设中出现的阻工事件要及时协调并迅速上报市委、市政府;公安部门要建立重点项目施工受阻紧急案件处置绿色通道,对恶意阻工、强买强卖、敲诈勒索,严重影响重点项目实施的,要依法给予坚决打击。对建设中出现的共性问题,由市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组长采取现场办公或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等方式进行协调督导。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在项目谋划、前期工作、项目建设、政策支持等各个环节,各负其责、各司其职、上下协调、配合联动、形成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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