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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改进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完善协调推进机制意见(试行)的通知

  8.优先保障环境容量。由市环保局根据全市环境容量和省下达的年度减排任务需要,提出年度重点项目环境容量可承受的消耗指标。省重点项目由市环保局向省环保厅申报预留环境容量消耗指标。各县(市、区)负责在年度工作中组织落实相应减排措施,依法淘汰、关闭落后生产设施和产能,为重点项目建设腾出环境容量。对全市经济社会大局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如项目所在地环境容量无法保障,但项目所在地环境质量尚能满足项目建设需求时,应由市环保局报经市政府同意,通过组织排污权交易和从全市总量减排富余指标中予以调剂。

  9.优先保障建设资金。通过各类银企洽谈活动引导金融机构优先支持重点项目。鼓励金融机构采取银团贷款、授信贷款方式支持特大项目建设。积极吸引境内外投资基金参股重点项目建设。优先支持项目业主通过企业上市、发行企业债券等方式融资。市有关部门在争取中央、省财政性建设资金和安排市级财政补助资金、专项资金、配套资金、贴息资金时,优先保证市重点项目。重点项目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符合国家和省、市审批规定并设有浮动区间的,一律按下限收取;国家、省、市未明确的,一律不得收取。对2009年工业新开工项目除上缴中央部分外,省以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零费制”。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项目建设管理的意见》(洛政〔2007〕129号),继续实行重点项目差别化优惠政策。对政府全额投资、重大招商引资、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项目,按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税费减免优惠政策。

  10.优先保障资源配置。在矿产后备资源配置、资源整合、矿业权属设置上,优先支持市重点项目和重点企业。供气、供电、供水、供油、供热和运输主管部门要对重点项目开辟服务绿色通道,主动搞好衔接,优先予以保障。

  11.优先办理各项手续。对重点项目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主动服务,简化程序,特事特办,快批快办,提高效率。能当场办结的当场办结,不能当场办结的要限时办结。手续不完备、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要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提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需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的,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需报国家、省审批的,要全程跟踪服务。

  三、完善协调推进机制,确保重点项目顺利实施

  12.建立市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市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市重点项目的总体规划和筛选,研究确定推进市重点项目建设的政策措施,搞好对市重点项目的协调服务,及时协调重点项目建设中其他分管副市长职责范围以外的重点要素保障、外部条件和建设环境等问题,组织对重点项目进行督查和稽察。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重点办,为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各县(市、区)政府要完善重点项目建设的领导协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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