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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意见

  (二)转包: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
  (三)互换: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入股: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五)出租: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租方按出租时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

  三、积极引导和探索土地流转模式

  (一)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推行和参与土地规模流转

  二、三产业发展较好,集体经济有一定实力的村,可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土地集中经营或统一流转。依法收回的承包地和农民自愿放弃的承包地,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流转,也可发包进行规模经营。对通过土地整理新增的土地及“四荒”地,在确权的基础上可不再发包到户,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组织流转,进行规模经营,规模经营的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

  (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土地流转

  鼓励社会资本、各类企业、科研机构、城镇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到农村承接、承租土地, 领办或联办农业企业。鼓励有资金、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种养大户、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科技组织等农业经营主体,按照产业布局规划,集中连片开发农户流转的土地,着力打造一批集中成片的标准化、规模化生产基地,促进农业的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三)探索农村宅基地流转方式

  按照统一规划、集中建设、节约集约的要求,引导农民向城镇和中心村适度集中居住。退出的宅基地要统一规划、统一整治,有偿流转。

  四、规范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

  (一)建立乡村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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