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意见
(洛政〔2009〕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章,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以下简称土地流转)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稳定党在农村的基本土地政策为前提,以优势产业发展为导向,以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核心,以土地集约化、规模化经营为目标,逐步建立“农民自愿、依法有偿、政府引导、市场调节”和适应市场运作的土地经营权流转机制,基本确立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土地管理制度,提升农业经营产业化、集约化水平,全面推进我市现代农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原则。在稳定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不变的基础上,鼓励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相分离,采取转包、转让、出租、互换、入股等形式进行流转。
2.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流转土地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流转土地要尊重农民意愿,坚持平等协商、等价有偿原则,确保农民不失地、不失权、不失利、不失业。
3.坚持有序流转、适度规模经营原则。建立健全土地流转机制,强化各级组织管理职能,加强协调、引导、服务和管理,促进土地依法规范流转,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4.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原则。推进土地流转必须与当地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区域特色相适应,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逐步推进。
二、采取多种方式实施土地流转
(一)转让: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