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企业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的分配系数为1;省国资委管理的其他负责人的分配系数由企业根据其责任和贡献,在0.7-0.9之间确定,并报省国资委备案。
由社会公开选聘产生的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可采取协商方式确定,不受本办法规定的限制。
第二十四条 绩效薪酬的60%在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束后当期兑现;其余40%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
第二十五条 任期奖励在任期结束后,根据任期考核结果当期兑现;任期期间离任的,在离任审计后,根据离任审计结果、任期考核结果和任职期限兑现。
第二十六条 任期届满后,省国资委通过离任审计、清产核资等,发现由于企业负责人任期内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在下一任期内形成不良资产,省国资委将按有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任期内的考核指标进行追溯,重新核定企业负责人考核结果,调整薪酬。
第二十七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作为其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企业负责人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生产与质量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重大违纪事件、重大不稳定事件等,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并由省国资委根据具体情节决定扣发薪酬。
第二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违反廉洁从业有关规定,受到责任追究的,由省国资委根据具体情节决定减发、停发其薪酬。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抓紧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后,本办法规定的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对象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调整。
第三十一条 按本办法实行经营业绩考核奖惩的企业负责人,不再执行其他经营业绩考核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