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分为基薪和绩效薪酬两部分,企业负责人基薪由省国资委另行确定。
绩效薪酬以上年绩效薪酬为基数,与年度考核指标综合完成率完成情况挂钩。
年度考核指标综合完成率是年度基本指标、分类指标和综合评议指标完成率的加权平均值。
年度考核指标完成率(略)
年度考核指标综合完成率(略)
年度考核指标综合完成率为100%时,绩效薪酬即为上年绩效薪酬;年度考核指标综合完成率大于或小于100%时分段计算绩效薪酬:在100%-120%(含)和100%-80%(含)之间,每增加或减少一个百分点,绩效薪酬增加或减少一个百分点;在120%-130%(含)和80%-70%(含)之间,每增加或减少一个百分点,绩效薪酬增加或减少0.5个百分点;在130%-150%(含)和70%-50%(含)之间,每增加或减少一个百分点,绩效薪酬增加或减少0.3个百分点;在150%以上和50%以下,每增加或减少一个百分点,绩效薪酬增加或减少0.1个百分点。
第二十条 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应与职工工资保持合理差距,职工工资不增长,企业负责人薪酬不得增长。
第二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任期奖励与任期考核指标综合完成率挂钩。任期奖励以企业负责人任期内积累的延期绩效薪酬为基数。
任期考核指标综合完成率是任期各项考核指标完成率的加权平均值。
任期考核指标完成率(略)
难度系数根据各项考核指标达到行业标准值的情况分档确定。
任期考核指标综合完成率(略)
任期考核指标综合完成率为100%时,任期奖励即为任期内积累的延期绩效薪酬;
任期考核指标综合完成率每增加1个百分点,计提任期内积累的延期绩效薪酬的1%,超额计提上限为30%;任期考核指标综合完成率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减任期内积累的延期绩效薪酬的1%,扣减下限为30%。
任期考核指标综合完成率大于100%,但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未完成的,任期考核指标综合完成率按100%计算。
其他中长期激励办法另行制订。
第二十二条 对社会、行业、企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负责人,省国资委根据《四川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特别贡献奖励暂行办法》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