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企业应按规定在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环保事故、质量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不稳定事件等情况时,及时向省国资委报告;计划实施重大投融资、重大担保、资产处置和改制等重大事项时,在向有关职能部门报告的同时,向省国资委报告。
(三)省国资委每年听取一次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汇报。
(四)省国资委对任期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年度跟踪和动态监控。
第十五条 省国资委对年度和任期责任书执行情况明显滞后的企业,向企业负责人提出预警并进行督促。
第十六条 责任书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企业负责人在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或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期满的次年4月底以前,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对上年度或任期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总结分析报告报省国资委。总结分析报告的主要内容:
1.企业资产、经营管理及实际缴纳税收情况;
2.考核目标完成情况及说明;
3.综合评议指标执行情况;
4.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
5.解决问题的措施。
企业报送的利润总额、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任期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等数据必须真实、准确,其中利润要以进入企业账户数据为依据。
(二)省国资委根据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税收入库数据和经专项调整的数据为依据,结合企业负责人年度或任期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并听取监事会对企业的评价意见,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形成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省国资委将确认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各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向省国资委反映,经省国资委调查核实后作出答复。
(四)对经营业绩考核有关情况,必要时省国资委可组织专项稽核检查。
第三章 奖 惩
第十七条 省国资委依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
第十八条 对企业负责人的奖励分为年度绩效薪酬奖励、特别贡献奖励、任期奖励或中长期激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