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坚持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与薪酬挂钩,落实国有资产经营责任;
(四)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推动企业提高战略管理、自主创新、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水平,不断提高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二章 经营业绩考核
第六条 对企业负责人实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3年为考核期。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由省国资委决定。
第七条 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的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和期限;
(三)考核与奖惩;
(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五)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八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分类指标和综合评议指标。
(一)基本指标包括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指标。
1.利润总额是指经审计核定后的企业年度合并报表利润总额。年度利润计算可加上经核准的当期企业消化以前年度潜亏,并扣除通过变卖企业主业优质资产等取得的非经常性收益。
2.净资产收益率是指企业考核当期净利润同平均净资产的比率,计算公式为(略)
(二)分类指标包括两项:一项由省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可持续发展能力确定;一项由被考核企业根据本企业特点和阶段性重点工作等因素自报,省国资委核定。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明确。
(三)综合评议指标包括:深化改革、科技创新、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基础管理、维护稳定、文化建设、社会贡献、省国资委交办事项等9项指标,由省国资委组建评议委员会,进行综合评价。
第九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
(一)基本指标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和任期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
1.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由国资委核定)后的所有者权益(实施新会计准则的企业,所有者权益中不含少数股东权益,下同)同考核期初所有者权益的比率。企业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以省国资委确认的结果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