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四川省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川办发[2009]23号 二○○九年三月十九日)
《四川省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四川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的企业负责人,是指四川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省委授权管理资产在市(州)的部分重点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 省国资委负责组织实施对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的方式进行,同时根据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行奖惩和任免。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五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
(二)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资产经营的不同水平和主营业务等不同特点,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实行科学的分类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