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开展价格服务进重点工程活动的通知
(浙价检〔2009〕114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进一步做好价格公共服务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检〔2008〕2641号)精神,为进一步深化价格公共服务,积极发挥价格部门在服务“保稳促调”中的职能作用,经研究,决定在全省价格部门组织开展价格服务进重点工程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当前形势下要充分认识开展价格服务进重点工程活动的重要性
为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省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省委省政府提出了“标本兼治、保稳促调”的工作方针,采取了加大投资、扩大内需的各项政策措施,一大批政府主导性重大建设项目稳步推进。这些重点工程能否顺利实施,将对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起到关键性作用。开展价格服务进重点工程活动,努力促进重点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既是价格部门认真贯彻全省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的“保增长、抓转型、重民生、促稳定”的工作主线,进一步深入开展“服务企业、服务基层”活动的重要举措,也是价格部门推进职能和作风转变,强化大局意识、服务意识、责任意识的重要体现。通过价格服务进重点工程活动,进一步宣传价格法律法规,在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提供价格服务的同时,强化对各级政府出台的涉企价费减免政策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切实防止各执收单位向建设项目的乱收费行为,为重点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保驾护航。在当前各级政府都在积极采取措施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的形势下,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价格服务进重点工程活动重要性的认识,把此项活动作为近期的一项重点工作,作为今年开展价格公共服务工作的重点,切实抓紧抓好,抓出实效。
二、服务对象和工作内容
此次价格服务进重点工程活动的服务对象主要是省、市、县三级政府主导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价格部门为服务对象主要提供价格政策服务、价格信息服务、价格协调服务和价格维权服务,具体工作内容是:
(一)宣传涉及建设项目的各项价格和收费政策,帮助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和建设单位全面了解国家和省有关价格收费政策规定,增强自我维权能力。
(二)调查了解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建设、运行等环节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执收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督促涉企价费减负政策的落实,并进行跟踪评估,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完善价费政策、规范价费行为的意见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