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号)
《包头市废弃食用油脂管理条例》已经2009年4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包头市废弃食用油脂管理条例
(2009年1月5日包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八次会议通过,2009年4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
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废弃食用油脂管理,防止废弃食用油脂污染环境,保障食品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废弃食用油脂,是指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包括食品加工业使用后产生的不可再食用的油脂,餐饮业废弃油脂,以及含油脂废水经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分离后产生的油脂。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产生、排放废弃食用油脂和从事废弃食用油脂收集、贮存、加工、运输、购销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废弃食用油脂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旗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本辖区废弃食用油脂的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规划、交通、建设、城市管理执法、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废弃食用油脂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扶持废弃食用油脂资源化综合利用。对从事废弃食用油脂污染防治、回收利用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鼓励和支持。
第六条 对因废弃食用油脂污染环境、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进行举报、投诉和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