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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十)稳步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完成全省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编制土壤污染防治规划,实施土壤环境安全教育行动计划。加强土壤污染监测,强化对影响土壤环境的重点污染源监管,严格控制主要粮食产地和蔬菜基地的污染灌溉,加强对农药、化肥及其废弃包装物以及农膜使用的环境管理,确保土壤环境质量安全。在粮食主产区、“菜篮子”基地等与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密切相关的农产品生产地,实施一批土壤污染综合治理示范工程,提高土壤环境质量。

  (十一)加强农村自然生态保护。坚持农村生态保护与治理并重,加强矿产、交通、旅游、水利、林业等资源开发项目的环境管理,防止新的人为生态破坏。按照“村庄森林化、路渠林荫化、庭院花园化、农田林网化、岗坡林果化”的要求,加强村庄、庭院、道路绿化和农田林网建设,建立完善的森林生态网络体系,提高农村绿化覆盖率。到2010年,淮北平原、江淮丘陵、大别山和皖南山区村庄绿化覆盖率分别达到60%、45%和25%。做好农村地区古树名木的挂牌保护。结合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开展农村地区河塘清淤整治和水生态修复,提高水生态功能。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外来有害入侵物种、转基因生物和病原微生物的环境安全管理,严格控制外来物种在农村的引进和蔓延,保护农村地区的生物多样性和农业野生动植物资源。

  (十二)扎实开展农村环境保护试点工作。各地要结合新农村建设“千村百镇”示范工程、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程、农村清洁工程、百镇千村万户生态示范工程以及文明村镇、卫生村镇创建等试点、示范工作,开展农村环境保护工作试点,整合涉农环保资金,产生集聚效应和典型示范作用。要及时总结推广试点中的成功经验和模式,稳步推进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探索建立农村环境保护的长效机制。

  (十三)认真组织实施国家“以奖促治”政策。各市、县政府,特别是淮河、巢湖流域所属县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政府,要按照国家“以奖促治”政策的要求,研究治理措施,积极开展项目申报和组织实施工作。已获得国家“以奖促治”资金支持项目的地方,县级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抓紧组织实施,确保在2009年6月底前完成。省环保局、省财政厅要加强指导、协调、督促和考核,确保“以奖促治”政策取得实效。

  四、强化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措施

  (十四)落实农村环境保护责任。各级政府是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将农村环境保护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政府统一领导、环保部门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编制并实施本地区农村环境保护相关规划,及时研究解决影响农村环境保护的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环保部门负责统一监管和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工作,强化农村工业、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监管和饮用水源地保护;组织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和监管。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农村环境保护工程建设规划编制,农村环境保护建设项目的立项及审批工作。经委负责加快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淘汰污染严重和落后的生产项目、工艺和设备,推进农村地区工业企业清洁生产进程。农业部门负责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监管,开展农业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和评价;指导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进绿色、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组织开展规模化畜禽养殖及水产养殖的污染防治工作;组织指导生态农业建设、农业野生动植物保护和农业外来入侵物种防治。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小城镇规划修编和村庄规划编制,组织实施农村清洁工程,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改善农村环境卫生;指导乡镇医疗机构依法处置医疗废弃物;组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卫生学评价及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对农村改厕予以技术指导。水利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组织开展农村水系整治、水土保持、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国土部门负责基本农田保护与建设,组织农村未利用地适度开发、土地整理复垦;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过程中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组织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林业部门负责植树造林,突出抓好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生态防护林、野生动植物保护和有害生物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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