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大力实施农村清洁工程。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制定农村清洁工程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部门职责,统筹考虑农村垃圾、污水、粪便等生活污染治理。加快编制县域垃圾处理专项规划,逐步建立组保洁、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的农村垃圾处理模式,定点存放、定时转运、定点集中处理,提高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因地制宜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有条件的乡镇应建设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城市周边村镇的污水可纳入城市污水收集管网;其他乡镇和规模较大的村,可采取分散与相对集中处理相结合的方式,利用人工或自然湿地系统,提高生活污水处理率。加快农村改厕步伐,农村集中新建住房和乡镇卫生院、中小学校、旅游景点及人群集中的公共场所要建造无害化卫生公厕。促进农村污染治理与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结合,大力发展农村户用沼气,逐步改善农村能源结构。
(七)严格控制农村地区工业污染。认真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标准,加大农村地区建设项目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执行力度,防止污染严重的企业和淘汰落后的生产项目、工艺和设备向农村地区转移,防止“十五小”、“新五小”等企业在农村地区死灰复燃。加强农村工业企业的环境监管,严格执行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对不按规定进行环保审批、没有建设污染处理设施和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予以停产整治或取缔、关停。结合村镇建设规划调整,优化农村产业发展布局,大力引导农村地区工业企业向园区集中,实现污染物的集中治理。
(八)加强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科学划定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和养殖区,禁养区内严禁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禁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要在2009年6月底前全部搬迁,逾期不能搬迁的,依法予以关闭。以综合利用优先为原则,引导养殖业适度规模、集中发展、种养结合。大力推广生态化养殖模式,通过发展沼气、生产有机肥和无害化粪便还田等措施,实现养殖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加强畜禽养殖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对不能达标排放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实行限期治理等措施。科学、合理规划水库、湖泊、河流的水产养殖规模和数量,禁止在一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围栏养殖,对严重污染水体的水产养殖场所进行全面清理、整顿,限制网箱养殖,取缔肥水养殖。
(九)积极开展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大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到2015年,粮食主产区和淮河、巢湖流域要基本普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加强政策引导,指导、鼓励农民使用有机肥、生物农药或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病虫草害综合防治、生物防治、精准施肥和缓释、控释化肥等技术。巢湖最高水位线外3公里范围内严格控制种植蔬菜、花卉等单位面积施用化肥量大的农业活动,严禁施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积极发展生态农业、循环农业、观光农业,推进无公害、绿色和有机农产品生产。推广废弃物资源利用、清洁能源、清洁生产等技术。加大宣传和监管力度,禁止在禁烧区内露天焚烧秸秆。编制省级秸秆综合利用中长期规划,制定鼓励政策,提高秸秆综合利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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