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皖政办〔2009〕2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环保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农委、省建设厅、省卫生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省环保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农委、
省建设厅、省卫生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实行“以奖促治”加快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11号)、《中共安徽省委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皖发〔2008〕22号)精神,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一)农村环境形势严峻。近年来,我省不断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积极推进生态安徽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农村环境保护取得了一定进展。但是,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镇化水平的提高,农村环境问题日益凸显,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乡村环境脏乱差现象比较普遍;点源污染与面源污染共存,生活污染和工业污染叠加,危及农村饮水和农产品安全;农村环保政策不完善,环境监管能力薄弱,监管体系缺失。这些问题如不解决,将危害农民身体健康,制约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影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
(二)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意义重大。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任务;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建设生态安徽,切实改善民生的客观需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切实把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摆上更加重要和突出的位置,下决心改变农村环境保护薄弱的状况,努力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促进城乡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