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统一领导本市义务植树工作。
旗县区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按照市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的安排,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义务植树实施工作。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绿化委员会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义务植树的具体组织实施、协调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苏木乡镇和街道范围内义务植树的具体组织工作。
发展和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交通、水务、农牧、教育、环保、铁路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义务植树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义务栽植树木和设施的破坏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第八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义务植树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对义务植树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宣传动员。
第九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林业发展长远规划,编制义务植树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报绿化委员会备案。
旗县区义务植树规划应当与市义务植树规划相衔接。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义务植树规划,制定全市年度义务植树计划,明确年度义务植树任务,并将任务下达到各旗县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旗县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义务植树任务,分解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旗县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组织的义务植树责任单位。义务植树任务采用《义务植树通知书》的形式下达,并写明义务植树地点、完成时间、数量和品种以及其他要求。
第十二条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人员参加义务植树劳动,其他城镇适龄公民由所在街道办事处组织参加义务植树劳动。
农村牧区适龄公民由所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参加义务植树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