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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义务植树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包头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2)(发布日期:2012年3月31日,实施日期:2012年6月1日)修改

包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号)


  《包头市义务植树条例》已经2009年4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包头市义务植树条例
(2009年1月5日包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八次会议通过,2009年4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
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推动义务植树,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国土绿化,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具有劳动能力的男性11周岁至60周岁、女性11周岁至55周岁的公民,均应承担义务植树任务。
  11周岁至17周岁的青少年以生态教育为主,由学校集体组织参加义务植树劳动。
  对法定不承担植树义务而自愿参加义务植树的,应当予以鼓励。
  驻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官兵,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参加义务植树劳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义务植树,是指承担植树义务的单位和适龄公民为国土绿化无报酬地完成一定劳动量的整地、育苗、植树、管理等绿化任务。
  第四条 每年的四月份为全市义务植树月。
  第五条 义务植树工作遵循统一规划、属地管理、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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