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9〕92号)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促进我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9〕3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对《中共重庆市委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渝委发〔2005〕28号,以下简称《通知》)确定的城镇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对符合《通知》规定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定额免税4800元的优惠。免税顺序为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