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同意丰都县土地和矿业权交易中心收取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的批复
(二○○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渝价〔2009〕107号)
丰都县物价局:
你局《关于丰都县土地和矿业权交易中心收取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的请示》收悉。根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78号)和丰都县土地和矿业权交易中心收取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的情况,经研究,同意丰都县土地和矿业权交易中心继续收取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
一、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的收费标准。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属经营性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交易服务费按成交总额采取差额累进费率分档累进计收,由交易双方各负担50%(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具体收费标准见下表:
收费
项目
| 成交总额
| 最高费率
(%)
| 缴费主体
|
土地
使用
权交
易服
务费
| 50万元以下
| 1.5
| 交易双方各负担50%(双方
有约定的从其
约定)
|
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
| 1.2
|
100万元以上-500万元
| 0.8
|
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
| 0.6
|
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
| 0.4
|
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
| 0.3
|
5000万元以上-1亿元
| 0.1
|
1亿元以上
| 0.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