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夹
法搜网首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定价药品价格公示工作的通知
注: 1、本表价格与正式文件价格具有同等效力。表中零售价为最高零售价格,各经营单位(含流通企业、零售药店、医疗单位)在执行中可以低于,但不能高于公示的最高零售价格。公办医疗机构中标药品零售价按有关规定执行。
2、本表有效期二年,期间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或市场供求变化须及时重新办理价格公示表。
审核单位(章):
附件三:
药品价格公示申报表
申报单位(全称): 金额单位:元
序号
药品名称
医保种类
药品生产批准文号
剂型
规格
单位
是否达到GMP
最高零售价
价格批文号
备注
通用名
商品名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
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法搜 CopyRight © 2008
www.fso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