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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定价药品价格公示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定价药品价格公示工作的通知
(桂价格〔2009〕55号)


各市、县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有关药品价格政策规定,为加大对政府定价药品价格的监管力度,提高药品价格管理透明度,方便社会和群众监督,自治区物价局决定进一步加强政府定价药品的价格公示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国家和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以正式文件制(或核)定药品最高零售价(含按药品差比价规则计算出的最高零售价)的,所有进入广西行政区域内销售政府定价药品的药品生产企业(含进口药品总代理或总经销商,以下同。)在广西行政区域内销售的药品品种必须进行药品价格公示,取得我局出具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定价药品价格公示表”,通过《广西医药价格管理网》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须凭我局出具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定价药品价格公示表”作为参与药品限价竞价集中采购活动的唯一价格证明材料。

  二、凡在药品限价竞价集中采购活动中产生的入围药品品种,自治区药品限价竞价集中采购机构应向自治区物价局申请核准采购价和采购零售价,并通过《广西医药价格管理网》公布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未经《广西医药价格管理网》公布和公示,药品供应商或药品生产经销企业不得擅自执行采购价,医疗机构不得擅自执行采购零售价。

  三、为不断提高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效率和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所有政府定价药品价格公示事项,以药品生产企业为基本单位直接办理,药品生产企业不方便直接办理的,只能委托一个机构统一办理,以避免对同一企业同一药品品种出现多次、多个机构重复办理现象。对那些在办理药品价格公示事项中提供虚假材料的药品生产企业或其委托机构,一经查实,二年内不给予办理有关药品价格公示事项,同时,建议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取消其参与广西药品集中采购(或招标)活动资格。

  四、公办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药品进销台帐管理制度,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下文之日起执行,本通知以前我局下达的有关规定内容与本通知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一、药品价格公示需提交资料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定价药品价格公示表”格式

  三、“药品价格公示申报表”格式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二OO九年二月十九日

  附件一:
药品价格公示需提交资料

  (一)药品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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