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生猪定点屠宰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价费〔2009〕63号)
各市、县物价局:
我区现行的生猪定点屠宰服务收费标准是2004年制定实施的。近年来,由于水、电、燃料以及人员工资等费用较大幅度上涨,导致企业生猪屠宰成本上升。为了补偿企业服务成本开支,促进生猪定点屠宰工作的正常开展,经研究,决定调整生猪定点屠宰服务费收费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生猪定点屠宰服务费收费标准调整为:机械化屠宰每头26元,半机械化屠宰每头23元,手工屠宰每头20元。
二、生猪定点屠宰服务费包括屠宰、存栏(24小时)、过磅、发货等费用。生猪存栏超过24小时的,其保管饲养服务费用由屠宰企业与委托方协商确定。
三、在生猪屠宰过程中,屠宰企业除按规定收取屠宰服务费外,不能再自立项目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四、生猪定点屠宰服务费为全区最高限价标准。各地是否调整现行屠宰服务费收费标准或在最高限价范围内提高收费标准的幅度,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