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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环保局关于咸宁市咸安区环保局违规核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关情况的通报

湖北省环保局关于咸宁市咸安区环保局
违规核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关情况的通报
(鄂环发[2009]13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

  我局在近期对咸宁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情况执法检查中发现,咸宁市咸安区环保局违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的有关规定,违规向咸宁市东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核发了医疗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经查,咸宁市东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咸安区环保局申请从事医疗废物收集经营项目,咸安区环保局于2009年1月违规向该公司核发了医疗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同时,咸宁市东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从事医疗废物收集经营过程中存在处置设施简陋、非法转移医疗废物、回收废物清洗废水不能达标排放和项目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等问题。

  鉴于咸安区环保局在上述审批过程中存在的严重问题,我局决定在全省环保系统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咸宁市及咸安区环保局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立即依法撤销咸宁市东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医疗废物收集许可证并通报工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该公司尚贮存的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妥善处置;并将处理情况在4月底前向我局报告。

  全省各级环保部门要以此为戒,认真从以上违规行为中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做到依法加强监管。

  一、强化法律意识,坚持依法行政。各地环保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法制意识,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行使监管职能,做到既不失责,又不越权。核发行政许可证件必须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符合法定程序和要求,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不断提高依法办事水平。

  二、加大工作力度,依法开展专项整治。各地要对辖区内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重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及危险废物流向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对违法、违规的要立即纠正,对违法违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并追究刑事责任,确保《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得到有效贯彻执行,确保环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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