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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8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8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川府函[2009]20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8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7号)精神,为做好我省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对象

  接收安置对象为: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和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义务兵,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因政治、身体等原因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报考政法院校并被录取入学的士兵,在其《义务兵退出现役登记表》“备考”栏、《士官退出现役登记表》“批准单位意见”栏中注明“报考政法院校提前退役”字样,有关待遇与服现役期满的退役士兵同等对待。转业士官从2009年4月1日开始到地方安置部门报到,2009年5月底前报到完毕。

  二、做好退役士兵思想政治工作

  各地要深入了解掌握退役士兵的思想状况,紧密联系现阶段退役士兵的思想实际和国家经济建设的形势,有针对性地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政治工作。要深入开展以顾大局、讲团结、守纪律、做贡献为主要内容的思想教育,引导退役士兵正确理解党和政府的各项改革举措,珍惜和爱护军人荣誉,始终保持革命军人的本色和作风,转变思想观念,服从政府安置,正确对待自谋职业和安置就业等问题。要树立以人为本、为兵服务的思想,把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真情关爱退役士兵,妥善处理涉及退役士兵切身利益的问题,特别要关注在执行军事任务中受伤、家庭遭受地震等自然灾害的退役士兵,要满腔热情地为他们排忧解难,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稳定工作,防止各类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发生。

  三、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要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法规政策,切实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要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府发〔2005〕26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函〔2004〕41号)有关精神,继续采取自谋职业和安排就业相结合的办法,妥善做好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对参加过“5·12”汶川特大地震抗震救灾、抗击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等重要军事任务的转业士官和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因战因公伤残被评为5级至8级的退役士兵,要本着鼓励先进、区别对待、积极稳妥的原则,重点安置、优先安排,有条件的地区应尽量安排工作岗位;对自谋职业的,在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时应予以适当照顾。对其他退出现役的城镇义务兵和城镇复员士官,要积极引导和鼓励他们自谋职业。要认真落实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经费,严格执行补助标准,确保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时足额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要利用现有机构,开展多层次多形式职业技能培训,确保城镇退役士兵得到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他们的就业能力。要做好回乡农村退役士兵的培养和使用工作,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骨干作用。要严格执行安置法规政策,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能享受相应安置待遇。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政府安置的,取消其安置资格。不履行法定义务、拒绝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对单位及其直接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并依纪、依法处理。要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来完成。没有完成安置任务的地区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城(县)。各级民政、财政、人事、劳动、教育等有关部门要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检查指导,及时解决安置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2008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圆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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