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主要经济指标。包括灾区地区生产总值(GDP)、投资、商贸、财政、金融等基本情况。
3.人民生活。包括城乡居民收支、生活环境和条件、贫困等基本情况。
4.社会发展。包括城乡居民社会保障、医疗条件等基本情况。
5.恢复重建基本情况。包括恢复正常生产的工业基本情况、医院、学校、居民住房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等基本情况。
6.恢复重建资金的来源与使用情况。包括重建资金的来源和使用的项目构成等基本情况。
7.对口支援省(市)援建情况。
8.社情民意调查测评情况。
9.其他。上述未列入的有关恢复重建的基本情况。
(二)统计监测体系。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统计监测由经济社会监测指标体系、投资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对口援建统计监测指标体系、恢复重建统计监测报告、社情民意调查测评指标体系组成。
(三)统计监测方法。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统计监测主要采用全面调查方法,辅以抽样调查和典型调查等调查方式,以确保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监测评估结论的可靠性。
(四)统计监测要求。
本方案按照“全省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条块结合、以块为主,谁主管谁统计”的原则组织实施。相关地区、部门、单位必须按方案要求,及时、准确填写报送统计监测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三、组织保障和职责分工
(一)组织保障。
根据灾后恢复重建统计监测工作的需要,在省灾后恢复重建委员会规划实施组中设“四川省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统计监测办公室”,办公室办公地点在省统计局,办公室主任由省统计局局长担任,日常工作由省统计局负责。省直相关部门应建立相应工作机制,确定专人负责本部门本系统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统计监测的具体工作。
有关市(州)、县(市、区)应明确相应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统计监测办公室,负责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统计监测工作的组织实施。同时要为建立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统计监测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员、经费保障等条件,给予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统计监测工作有效支持。
(二)职责分工。
省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统计监测办公室负责制定恢复重建统计监测制度,根据监测内容制发统计监测报表格式,负责组织省相关部门开展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统计监测工作,收集统计监测报表和监测报告,整理汇总统计监测数据,开展统计监测分析,撰写编印《灾后恢复重建统计监测报告》并报省灾后恢复重建委员会,发布统计监测信息。同时不定期开展相关社情民意调查,形成专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