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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通知
(川办函[2009]22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18号)精神,为切实搞好我省粮食库存清查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

  粮食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准确掌握粮食库存是国家实行宏观调控的重要依据。确保粮食库存真实可靠和账实相符,对落实粮食工作省长负责制下的市(州)长责任制,稳定粮食市场,保障粮食安全,保持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从加快建设灾后美好新家园,加快建设西部经济发展高地,促进和谐稳定的大局出发,统一思想,充分认识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本着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按照国务院的要求,精心组织,认真实施,确保粮食清仓查库工作不走过场,清查结果真实可靠。

  二、切实加强领导

  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由分管副省长负责,成立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审计厅、省质监局、省统计局、省粮食局、农发行四川省分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成都分公司为成员的省粮食清仓查库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省粮食局负责承办具体工作。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粮食库存清查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全责。在市(州)、县(市、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分管市(州)长、县(市、区)长负责,由发展改革委牵头,监察、财政、农业、审计、质监、统计、粮食、农发行支行等部门组成粮食清仓查库领导小组,并落实负责承办具体工作的机构。各级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逐级在清仓查库相关报表和工作报告上签字。

  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粮食库存清查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全责。企业法定代表人、粮食保管、财务、统计等相关人员必须在相关基础工作表上签字。

  三、明确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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