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县(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的通知
(川办函[2009]42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
按照《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川府函〔2006〕107号)的要求,省政府同意,从2009年开始,各市(州)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内的县(区)人民政府全面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以下简称“城考”)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目的
促进县(区)人民政府加强对城市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视和领导,提高城市环境管理水平,建立起“政府领导,各部门分工负责,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公众积极参与”的城市环境管理体制和机制,改善城市环境质量和人居环境,推动城市经济社会与自然环境的和谐发展。
二、考核范围
各县(区)人民政府。甘孜、阿坝和凉山州,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具备考核条件的县进行考核;各地震重灾市(州),可根据恢复重建情况决定时间,对行政区内的县(区)进行考核。
三、考核内容
主要内容为环境质量、污染控制、环境建设、环境管理4大类指标。
考核指标及实施细则由省环保局参照原国家环保总局《“十一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实施细则》制定,另行下发。
四、考核程序
从2010年起,每年考核一次。程序包括:自查、审核、抽查、备案、公布。
(一)自查。每年4月20日前,各县(区)人民政府按照考核要求,将上一年度考核材料和自查总结报告报所属市(州)人民政府,抄送市(州)环保局。
(二)审核。各市(州)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审核和现场核查,形成年度考核结果。
(三)抽查。省环保局要加强对考核工作的指导,对考核情况组织抽查。
(四)备案。每年5月20日前,各市(州)人民政府将年度考核结果报省环保局备案。
(五)公布。各市(州)人民政府每年将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