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大力推进统计法制建设
(十一)广泛开展统计普法宣传教育。各地要面向社会、面向统计调查对象,广泛开展统计法规和统计知识宣传,提高统计调查对象接受法定统计调查、履行准确及时上报统计资料义务的自觉性。推行统计行政执法目标责任制,将其纳入地方行政执法目标管理体系中,作为各部门年度考核评比的重要内容。
(十二)加大统计执法监督力度。各级政府统计机构要成立统计执法部门,配备统计执法人员,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执法检查,处理统计违法案件。执法检查工作要做到制度化、经常化,对典型统计违法案件要通过媒体予以曝光。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配合统计机构开展统计执法检查,不得干预正常的统计执法检查。
(十三)切实维护统计调查的独立性。各级政府负责同志要切实增强统计法律意识,带头执行统计法律法规,支持统计机构依法行使独立调查、独立报告、独立监督的职权。各级行政学院要把统计法规和统计基本知识纳入教学内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在统计数据上弄虚作假,不得对坚持原则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对造成统计数据失真的行为,要依法进行查处,实行责任追究。
(十四)建立统计工作督查、巡查制度。各级政府统计机构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贯彻执行、统计机构编制设置、统计人员配备和经费落实、统计数据质量等情况进行督查、巡查。对督查、巡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提出改进意见并限期整改,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处理。
五、不断提升统计服务水平
(十五)加强对全省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评估。充分发挥全省重要统计数据审核评估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加强对全省生产总值、工业、农业、投资、商贸等有关统计数据的审核评估。健全数据质量控制制度,强化数据间的衔接和协调,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科学性和权威性。
(十六)规范统计数据的发布。建立政府统计机构对部门统计数据发布、上级统计机构对下级统计机构统计数据发布的审核审批制度,完善政府统计新闻发布制度,及时将经过审核批准的统计数据公开发布,增强统计数据发布的时效性和便捷性。各部门公布统计数据,必须按规定报经政府统计机构审核批准。新闻、出版等部门和单位必须使用公开的法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