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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


  三、努力加强统计组织和能力建设

  (六)健全统计机构、组织。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做好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设置工作。政府统计机构要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统计人员,做好能源、服务业统计工作。健全市、县两级地方调查队,建立省、市两级社情民意调查网络。积极培育和发展统计中介机构和民间统计组织。做好统计信息咨询服务行业的发展规划和综合协调工作,规范发展统计信息咨询服务市场。

  (七)加强统计基础建设。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乡镇统计工作,采取得力措施,健全基层统计内设机构,充实统计人员力量,保证基本的办公条件和经费,力争在3至5年内使乡镇统计基础工作得到加强、统计源头数据质量得到提高。各企事业单位应根据单位规模和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统计机构,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企事业单位的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核算制度。

  (八)加强和规范部门统计。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统计工作,根据统计调查任务需要,设置统计机构,配备统计人员。政府统计机构要加大对部门统计工作的指导支持和管理协调力度,逐步建立部门统计数据信息共享机制,尤其要抓紧建立部门服务业统计定期报表制度。各部门要定期向同级政府统计机构报送统计数据,规范部门统计调查行为,做好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和备案工作。

  (九)大力推进统计信息化建设。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把统计信息化建设作为软实力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对统计信息化建设的统一规划和管理。要按照省电子政务建设管理要求,明确建设目标和建设任务,建立健全现代统计信息网络,提高统计信息技术装备水平。省、市、县、乡四级要逐步实现统计信息联网,大力推广统计电子政务,构建数据共享平台。县级以上政府统计机构要建立原始数据库、基本单位名录库和综合经济数据库系统。

  (十)加强统计队伍建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调动,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同意。乡镇统计员的调动,也应当征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同意。要加大高素质、复合型统计人才的培养和使用力度,加强统计职业道德教育,严格执行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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