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承担农民工维权工作责任。市劳动保障局:向农民工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督促检查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情况;农民工工资拖欠案件的接待、调查(涉及建筑业拖欠工程款案件,由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受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及相关政策的咨询;受理农民工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投诉举报;纠正和查处用工单位违法用工和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检查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落实情况;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收缴、启动、返还、补缴和管理工作;检查用工单位招用农民工及劳动合同制度执行情况;技术工种从业人员的培训和鉴定工作;开展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工作。
市建委:配合有关部门对涉及建筑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进行调查;成建制劳务队伍管理(指获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建筑劳务企业),对无资质企业进入建筑市场进行查处;协助公安机关搞好建筑企业农民工登记、发证和信息采集工作;开展建筑劳务培训与鉴定工作,提高建筑领域农民工职业技能;支持配合工会组织在建筑施工企业组建工程项目工会。
市农委: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在输出地开展转岗就业前的短期职业技能培训;在重点做好农民职业技能培训的同时,辅助开展基本权益保护、法律知识、城市生活基本常识、寻找就业岗位等引导性培训;及时反映农民务工情况,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农民工侵权案件。
市教育局:完善农民工子女教育管理制度,妥善安置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农民工子女入学,解决好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
市公安局:对农民工登记、发证、信息采集工作;对违法扣留农民工各种有效证件或以暴力、胁迫、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农民工和未成年童工劳动和侮辱、体罚、伤害、非法搜查、拘禁、拐骗、拖欠农民工工资涉嫌逃匿等违法犯罪案件进行查处;打击各种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对被评为本市农民工劳动模范、符合落户条件的,办理落户手续。
市民政局:对农民工中生活无着的救助对象按照相关规定提供救助;对被解救出来的生活无着的农民工提供食宿、通讯等救助,保管其随身携带物品;对农民工救助对象在救助站内突发疾病的,及时给予救治并送医疗机构治疗。
市司法局:受理、审查农民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
法律援助条例》及相关规定的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