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重点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一)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从制度和机制上杜绝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现象,确保按时足额以现金形式发放农民工工资;要将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作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重点,切实加强监督和管理,对农民工集中的用人单位的工资发放情况实行重点监控,定期或不定期地向社会公布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名单;要为农民工投诉、举报克扣和拖欠工资的企业提供便利条件。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建设、工商、劳动保障等部门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封存或扣押其财产,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对欠薪逃匿和恶意讨薪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建立工资拖欠协同处理体系。劳动保障、公安、建设、工会等部门和单位要建立突发案件协同处理工作机制,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其他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引发的突发事件,要在第一时间联合行动;对抗拒、阻碍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要依法严惩;对恶意组织、煽动他人采取过激行为影响社会治安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责任单位、连带责任单位分别记入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系统、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建设部门诚信等级系统、工商部门等级评价系统以及省、市诚信办系统并通报人大、政协以及工会相关机构。对于劳动保障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欠薪案件,各级人民法院应比照农民工诉讼案件简化程序,加大强制执行力度。
(三)加强建筑行业工资支付情况监督和管理。要进一步落实省、市有关规定,对拒不支付工资保障金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由相关部门予以处罚。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的建筑施工企业,建设行政部门记入建筑业企业综合信用评价系统,依法限制其投标资格,不予办理资质年检、企业升级、资质增项与变更、出市证明,不准其参加各级各类评优评先活动,直至清除出哈市建筑市场。进一步规范、完善招投标办法,加强建设工程结算管理,遏制竣工不结算行为,对不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不落实建设资金的建设单位(开发单位),不得为其发放施工许可证和批准开工报告,不得为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建设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对工程协议的履行状况进行监督,保证工程款按期足额拨付。建设单位(开发单位)因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国土资源部门和城乡规划部门不予新办项目土地建设划拨和办理工程规划。对于欠薪案件,劳动保障部门应及时介入,启动工资保障金支付拖欠工资。要加强对工资保障金收缴、启动、返还、补缴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劳务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启动工资保障金支付农民工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