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加强林业社会化服务。加快建立以“管理、执法、服务”为职能的新型林业行政管理体制,扶持发展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引导发展林业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充分发挥政策咨询、信息服务、科技推广和行业自律等作用。加强森林培育、林木采伐、病虫害防治等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工作,为广大林农提供全方位服务。
(十四)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各级政府要建立和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多渠道筹集公益林补偿基金,逐步提高地方财政对森林生态效益的补偿标准。建立造林、抚育、保护和管理投入补贴制度,对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林木良种和沼气建设给予补贴,对森林抚育、木本粮油、生物质能源林、珍贵树种及大径材培育给予扶持。改革育林基金管理办法,逐步降低育林基金征收比例,规范用途。各级政府要将林业部门行政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加强基层林业工作机构建设,乡(镇)林业工作站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以及林业行政执法体系等方面基础设施建设要纳入各级政府基本建设规划,林区交通、供水、供电和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要依法纳入相关行业发展规划。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经费由各级财政承担。金融部门要加大对林业建设的信贷支持力度,实行贴息贷款、增加长期贷款项目、放宽小额贷款条件等政策,允许林地承包经营权人以林权抵押贷款。税务部门要落实有关林业税收优惠政策,切实为集体林业发展降赋减压,增加动力。
四、加强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组织领导
(十五)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作为一项事关林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大局的战略任务,摆上重要位置,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因势利导、扎实推进。各级政府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责任主体,要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建立区县(市)直接领导、乡(镇)组织实施、村组具体操作、部门协调服务的工作机制。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区、县(市)要成立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设立推进工作办公室,抽调人员,组织力量,扎实开展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积极参与改革,主动支持改革;各群众团体和社会组织要发挥各自作用,为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贡献力量。
(十六)严肃纪律,确保稳定。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决不允许借改革之机,为本人和亲友谋取私利。要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把保护森林资源安全、维护社会稳定贯穿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全过程。要深入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第一线,及时发现和认真研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具体指导和帮助解决实际困难。要健全纠纷调处工作机制,妥善解决林权纠纷,及时化解矛盾,确保改革平稳运行。发生群体性上访等严重问题的,要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