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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2009年4月9日 哈发〔2009〕4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和《中共黑龙江省委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黑发〔2008〕17号)精神,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促进生态建设和农民增收,现就全面推进我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总体目标和范围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按照生态受保护、农民得实惠的原则,强力推进责权利明晰的林业经营制度和长效保障机制建设,依法明晰产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调动广大农民造林育林的积极性和爱林护林的自觉性,充分发挥市场在林业生产要素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促进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转变,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坚持依法运作、权益平等的原则。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范有序运作,确保农民平等享有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坚持尊重历史、维护稳定的原则。坚持改革与稳定并重,保持林业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统筹兼顾各方利益。充分尊重既往实行国有“两荒”划拨、林业“三定”(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谁造谁有”等政策形成的历史事实和近年来集体林已发生流转的现实情况,实行大稳定、小调整,依法规范完善,切实保障林地所有权人和承包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坚持因地制宜、分类实施的原则。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森林资源状况和生产经营条件,实行林地林木无偿平均分配。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也可依法采取其他方式落实经营主体,不搞一刀切。坚持以人为本、尊重民意的原则。充分发挥农民的改革主体作用,尊重农民意愿。严格按照“一村一策、一组一案”设定的程序和规范稳步实施,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确保农民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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