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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侵华日军第七三一部队罪证遗址保护管理办法(2009)[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哈尔滨市民办自然科学研究机构管理规定》等八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2月15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15日)废止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204号)


  《哈尔滨市侵华日军第七三一部队罪证遗址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4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效廉
二○○九年四月十五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侵华日军第七三一部队罪证遗址真实性和完整性的保护和管理,发挥其揭露法西斯战争罪行,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和《黑龙江省文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侵华日军第七三一部队罪证遗址(以下简称遗址)的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遗址的保护和管理,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由平房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平房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遗址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受平房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遗址保护和管理的日常工作。
  城乡规划、财政、环境保护、房产住宅、城市管理、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权限,负责做好遗址保护和管理的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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