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235号)
《四川省雷电灾害防御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3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蒋巨峰
二○○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四川省雷电灾害防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四川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雷电灾害防御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将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雷电灾害应急处置方案,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雷电灾害防御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雷电灾害防御科普知识宣传和培训,提高公众防御雷电灾害的意识和能力。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雷电灾害防御科普知识的宣传。
第六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负责雷电天气监测,并按照职责发布雷电天气预警预报。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雷电天气预警预报。
广播、电视、报纸、通信和信息网络等媒体收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要求播发的雷电天气预警预报信息后,应当及时无偿地向公众传播。
第七条 下列建(构)筑物、场所或设施,应当安装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