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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234号)


  《四川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2月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蒋巨峰

二○○九年三月十七日

四川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础测绘管理,规范基础测绘活动,保障国民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公共应急对基础地理信息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基础测绘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基础测绘,是指建立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进行基础航空摄影,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测制和更新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建立、更新基础地理信息系统。

  第三条 基础测绘是国家公益性事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基础测绘工作的领导,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基础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基础测绘的有关工作。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础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基础测绘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计划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等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基础测绘规划、本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实际需要,组织编制基础测绘规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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