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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全省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失效]


  4.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月”集中宣传教育活动。以“关爱生命、安全发展”为主题开展好“咨询日”等集中宣传教育活动,有计划组织开展大型安全文艺演出等群众性文艺活动。

  5.改革企业相关招用工制度,推广实行“变招工为招生”,加大委托学校定向培养工作力度,提高新招用职工的安全生产技能。

  6.严格教育培训机构监管,加强师资力量、培训装备建设,提高培训质量。

  7.加强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抓好新进人员安全教育,强化全员安全技能培训。

  三、重点范围和职责分工

  开展“三项行动”范围是各地、各行业(领域)、各生产经营单位。“三项行动”由各级政府统一组织实施,中省直各有关部门负责推动相关行业(领域)工作。具体分工:

  (一)煤矿方面,由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牵头负责,省发改委、国土资源厅、公安厅、工商局、黑龙江煤监局、黑龙江电监办等部门配合。

  (二)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化工、烟花爆竹、冶金、有色、石油方面,由省安全监管局牵头负责,省发改委、国土资源厅、公安厅、工商局、环保厅等部门配合。

  (三)建筑施工方面,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四)民爆物品方面,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

  (五)电力方面,由黑龙江电监办牵头负责,省电力公司配合。

  (六)道路交通方面,由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牵头负责,省交通运输厅配合。

  (七)水运交通方面,由省交通运输厅牵头负责,黑龙江海事局配合。

  (八)铁路方面,由哈尔滨铁路局牵头负责,各市(地)政府(行署)配合。

  (九)民航方面,由黑龙江民航局负责。

  (十)渔业船舶、农机方面,由省农委牵头负责,其中农机由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配合。

  (十一)水利方面,由省水利厅负责。

  (十二)商(市)场、公共娱乐场所、旅游景点、医院、宾馆、网吧、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由省公安厅消防局牵头负责,省卫生厅、文化厅、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局、旅游局等部门配合。

  (十三)学校方面,由省教育厅负责。

  (十四)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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